“成品油运输油罐车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当接过浙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嘉兴市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懊悔不已。 “十四五”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移动源的影响日益凸显。为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不久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监督抽查检测。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抽查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外观检测、防溢流系统功能测试、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密闭性检测等。 经检测,该公司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人孔盖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结果为811μmol/mol,2号仓罐体密闭性5分钟之后的压力变化值为1.31kPa,均不符合《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依法对该公司开出了全市首张成品油运输油罐车处罚决定书,这也成为嘉兴市首例成品油运输油罐车违法案件。 “成品油在储存、运输等环节会挥发油气,对大气和人体造成影响并存在安全隐患。增设油气回收装置,能使大部分油气在储罐内密闭运行,减少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排放,减少臭氧污染,同时也提升了运输油罐车的安全等级,节省能源。”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直属二中队队长周金明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油气回收装置是减少VOCs排放必不可少的环保设施,是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精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因而必须加强监管。”周金明表示,接下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联合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遏制移动源污染行为发生,助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此次处罚是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一次具体实践,有效提升了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油气回收领域的执法能力,同时也增强了油罐车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意识和全市油气回收治理整体水平。在此,执法人员提醒,油品运输企业应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加强油气回收运行管理,规范操作,定期自测,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