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崭新发展阶段的开局之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在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时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以“可诉性”为标准恪守履职边界,统筹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推动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模稳健增长、领域持续拓展、质效不断提升,制度逐渐成熟定型、制度效能日益彰显。 2017年7月至202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0.1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98.9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1.2万件。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8.9万件,回复整改率达98.8%;向法院提起诉讼6.1万件,99.77%得到裁判支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徐向春说,作为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可诉性”对于确保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作为“可诉性”四个基本要素,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查实公益受损的领域、程度和事实,吃透法律法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依法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精准提出检察建议、诉讼请求。 “‘可诉性’对于确保每一起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具有重要价值,是判断是否属于高质效案件的重要核心标准。”徐向春强调,“可诉性”不仅是诉讼阶段要关注的,其具有统领各办案环节的全流程性,公益诉讼检察厅将持续强调“可诉性”,以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 提起诉讼是集中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的履职手段。访谈中,徐向春提到,虽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有磋商、检察建议等递进式监督程序,但都必须与诉讼相衔接,将诉讼作为之前阶段能够取得效果的有效保障和最终手段。在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公共利益仍处于损害状态的,必须当诉则诉。 徐向春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可诉性”为核心,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履职的介入条件、时机和尺度,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行使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