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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道①:扎紧入河排污口,守护一方清水流

来源:环境经济 作者:丁瑶瑶  发布时间:2025-02-19
摘要:入河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泊、一头连着污染源,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倒逼水污染源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25年1月1日,《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泊、一头连着污染源,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倒逼水污染源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25年1月1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为推动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抓牢“牛鼻子”

水污染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只有抓牢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水污染治理才能取得实效。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治理能力和污水收集处理水平显著提升,但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污水溢流、渗漏问题依然存在,直排、偷排问题时有发生。”采访中,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张文静告诉《环境经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为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础。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针对一些地方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范围、内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势,生态环境部编制出台《管理办法》,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张文静表示。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叶维丽全程参与了《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她向《环境经济》介绍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

一是分级分类,差别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污水特性、对水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差异较大,对其设置实行差别管理,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分别实施审批或者登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规范程序,依法监管。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监督监测、依法处罚等要求。

三是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所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其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管理办法》。”叶维丽表示。

把握创新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设置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四章,共四十条。在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总体要求的前提下,详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以及信息化管理、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

张文静认为,《管理办法》立足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指导地方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检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全面建成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对于破解治水的“痛点”“堵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涉及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此次《管理办法》拓展了入河排污口的范围,实现了全覆盖。

据叶维丽介绍,《管理办法》延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两种类型,将排查整治试点发现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纳入进来,基本涵盖了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方面,《管理办法》创新思路,按照行业、规模、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差异化设置论证要求,为企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减轻了负担。

叶维丽进一步解释,《管理办法》从范围、权限、程序、申请材料、论证报告、决定书内容、设置条件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规范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采取登记管理。

“为突出重点、分类管理,考虑到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等,《管理办法》提出差异化设置论证材料要求,进一步减轻入河排污影响相对较小的责任主体负担。”叶维丽表示,即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需要提交设置论证报告;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提交简要分析材料即可。

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提出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在压实责任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既注重新老衔接,提出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还明确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举报。

工作人员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打造“排污口一张网”

实践出真知。据张文静介绍,近年来,各地在推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探索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一些地方创新数字监管赋能,打造了“排污口一张网”智慧平台,借助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无人船巡测、水基因、水指纹等多样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了包含数字感知、事件生成、任务流转、问题处置、结果反馈的闭环监管体系,建成水环境监管数字“天眼”。

一些地方探索通过统一受理的方式,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协同,做好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些地方积极组织自查自测、巡查巡测,通过夜间、降雨等特殊时段巡查,发现偷排漏排线索,通过对厂界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双管齐下”同步监管,查处了多起企业私设管道绕开出厂界排污口偷排污水以及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造假等案件。

《管理办法》充分吸取地方实践经验,作出了很多创新。张文静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社会公众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单位提出农业排口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水污染问题突出,建议纳入审批管理范畴。”在张文静看来,由于目前缺乏上位法律支持,暂无法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纳入审批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开展整治、规范化建设标杆工程创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有效降低入河污染排放。”张文静说。

信息化建设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

“目前,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已经初步建成。”叶维丽介绍,平台已载入入河排污口数据、影像信息,基本满足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执法监管等数据信息化管理需要。平台进一步汇聚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8大类、21小类涉水环境相关数据,涵盖全国1~5级河流、国控断面和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空间信息,包含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实时数据、水文数据、气象数据等,形成“排污口一张网”。

“‘排污口一张网’可不简单,它通过‘攒数据’‘找关系’,构建了一个水污染管控信息大数据集成平台,厘清国控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关联关系。”在叶维丽看来,“排污口一张网”改变了以往信息化系统“数据孤岛”的建设方式,形成“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管道—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数据链条,结合高空间精度的水文站点实时水情数据及高时间精度的降雨小时数据,刻画流域水污染特征,为流域“画像”,为水环境污染精准溯源、快速预警、问题交办提供了有效载体。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