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作为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一环,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实现环境监测机构的“社会化”。但是,一些不良企业和社会机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屡禁不止,给环境管理带来风险和挑战。如何处理好环境监测“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环境监测“社会化”具有诸多进步意义。一是提升监测效率与质量。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使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促进监测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环境监测市场的扩大,能够为监测方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激发单位的创新动力。三是增强环境管理的灵活性与针对性。环境监测“社会化”使得环境监测服务更加多样化和专业化,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管理目标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监测机构和监测方案,凸显环境管理的专业高效。因此,政府应丰富政策工具箱,引导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即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参与,共同构建高效、灵活的环境监测体系。 与此同时,环境监测“社会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随着环境监测机构数量激增,部分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数据造假、篡改监测结果等不诚信行为。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机构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采取了低价等恶性竞争等手段,导致市场价格混乱,行业利润空间被压缩。此外,环境监测“社会化”使得监测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国有、外资及民营机构等。不同监测机构的资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增加了行业监管的难度。 笔者认为,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大方向不能改变,但要采取相应举措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首先,要强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严肃其法律效应,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其次,应严格执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例如2024年6月5日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将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机构加强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机构准入标准,把牢监测机构的准入门槛,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输送和数据造假。坚决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服务质量差、信誉不良的监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退出市场。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