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福讯近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综合执法联合鄄城县检察院、法院针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企业及企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查处定罪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9日,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数据分析发现,菏泽市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氨氮数值连续三个月数值不变,数据有明显异常,但调取了电监管管理平台与在线智慧平台,系统显示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市生态环境环保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鄄城县分局对该公司突击夜查。经查,该公司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内,水质自动采样器正在运行,CEMS有数据显示,站房内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样管与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氮和氨氮设备水样采集管道均处与断开状态,总氮和氨氮设备采样管分别接入矿泉水瓶,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按照技术规范对该公司总排口、进水口、总氮和氨氮自动采样设备采样管连接的矿泉水瓶进行取样检测,该企业通过“挂瓶”方式以矿泉水替代企业外排废水,涉嫌以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案件移送至鄄城县公安局,该案件已刑事立案侦查,2月6日鄄城县公安局对该企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2日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鄄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实行了独任审判,公开审理,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该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性质非常恶劣。在利益的驱使下,想方设法逃避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顾,菏泽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污许可证信息,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慧监管平台与在线监控平台互相印证,互相辅助,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共研,开展联合查处;对违法企业零容忍,最终迅速查清冯某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做到了“查一企,震慑一片”的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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