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违反限制高消费被处罚案
2011年3月,高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郝某某借款49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郝某某多次向借款人高某某催要未果,便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某分期向原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郝某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高某某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人员发起统查统控,后又进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时,执行干警决定从限制高消费方面入手寻找出路,通过民航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违反限高规定于2023年2月经第三方(黄牛)以7620元的价格购买了榆林往返三亚的飞机票。掌握线索后案件承办人立即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高某某到庭,铁证之下高某某承认其乘坐飞机到三亚游玩的事实。执行人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面临的违法惩戒后果后,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高某某主动与申请人郝某某达成和解,申请人放弃了利息请求。
高某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考虑到其事后主动与郝某某达成和解,且能积极主动认错,神木市人民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高某某缴纳了全部罚款。
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严惩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神木市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排查涉案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高铁的行为,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出重拳予以打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并对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方(黄牛)购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效的打击了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捍卫了司法权威,进一步遏制了相关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郭岐川 任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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