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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又上诉,法官调解一次性“解决”|聚焦“三个年”活动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任志芳  发布时间:2023-12-06
摘要: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贾小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贾小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神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建设某生活小区三起住宅楼工程一标段工程。被告公司将1#、3#、5#楼的所有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并于2013年7月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所有工程内容,现已投入使用。
 
  2014年7月9日,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已完成工程款共计1007675元,被告公司已经给付70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30767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某街,本院对该案争议事项没有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故应依法移送。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为神木市某镇某生活小区。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确定管辖法院为神木市人民法院。因此,一审驳回了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公司不服该管辖权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于是,由承办法官贾小平继续审理该案件。庭审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欠付工程款无异议,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法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贾法官见本案有调解前提,庭后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低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郭岐川 任志芳)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