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郄小平调解,被告刘某将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元当庭给付原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2023年10月,范某驾驶原告王某的小型客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到轻微损伤,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车辆经过维修,总计花费4200元,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剩余2200元,双方按照责任划分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同时原告主张拖车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过高,不予支付,双方就赔偿问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郄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告从外省过来应诉,舟车劳顿各项开支大,建议双方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尽快解决纠纷。经法官调解,原告同意退一步,但要求被告当庭支付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被告经慎重考虑过后,同意原告请求,当场向原告兑现案款,双方握手言和。(郭岐川 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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