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贾小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了数十年的工程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建设某生活小区三起住宅楼工程一标段工程。被告公司将1#、3#、5#楼的所有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并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所有工程内容,现已投入使用。
2014年7月9日,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吕某已完成工程款共计1007675元,被告公司已经给付70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30767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本院对该案争议事项没有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依法移送。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为神木市某镇某生活小区。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确定管辖法院为神木市人民法院。因此,一审驳回了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公司不服该管辖权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于是,由承办法官贾小平继续审理该案件。庭审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欠付工程款226600元无异议,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法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贾小平法官见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庭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后,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吕某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66600元。(郭岐川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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