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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某镇黑化工厂非法排污36吨,判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六)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王改霞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要:本案是一起既对污染责任人予以刑事惩处,又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刘某等人在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无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在神木市某镇某村合作投资建立了生产医药中间体的黑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随意堆放废渣,任意排放废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记载,该厂生产的产品荒酸二甲脂为化学药品西米替丁、依汀替丁的中间体,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留物、蒸馏残余物、废弃产品及中间体废母液等均为具有有毒性的危险废物。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厂外排的污水及生产的产品中均含有毒物质。截止案发该厂生产时产生外排废水共约36吨,使土壤和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神木市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项目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公司清理有害物质共计1249.36吨,产生应急处置费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508012.1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违法合伙开办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化工厂周边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的损害,不仅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修复费用人民币4508012.1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既对污染责任人予以刑事惩处,又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大幅增长态势,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本案中,通过刑罚手段从重惩处黑化工厂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斩断非法经营化工产业链条及违法废物排放、震慑潜在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判决污染环境者承担损害生态环境产生的修复费用,又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本案审理理念兼具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罚教育原则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赔偿救济原则,是刑事与民事审判协同作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探索和新渠道。(郭岐川 王改霞)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