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经人民调解员和承办法官多方调解,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法庭当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按理说,案结事了,办案法官也该调整状态投入到下一起案件中,但是这次,办案法官还是不太放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于2010年育有长子艾大(化名),于2011年育有次子艾二(化名)。两个孩子虽然是同父同母且同在一个家庭中生活,但性格却截然相反。艾大不爱学习、性格叛逆,艾二却是品学兼优、体谅父母、人人夸赞的好学生。原被告都争着要抚养艾二,对长子艾大的抚养事宜却都相互推诿。考虑两个孩子的差异,最终两人达成了折中方案:艾大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艾二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对少年的抚养和教育,症结不在经济压力。孩子不好管教,抚养过程会更加费心费力,父母以抚养费用的多少达成协议,以此来确定离婚后艾大的教育监管问题还远远不够。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办案法官当即与原被告双方就其长子艾大的教育问题进行了座谈,主要是对原被告进行了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避免双方离婚后出现“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的问题,指出双方应尽快将离婚后的生活调整至相对稳定的状态,要注重对艾大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双方要全力保障艾大完成学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下一步,神木市法院将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加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特殊情感需求的关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郭岐川 贾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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