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后受伤,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神木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院,近日,该院综合审判庭张艳法官收到了榆林市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案情回顾
2020年,王A使用假名王B与原告足浴店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3月,王A受店长指派外出工作,结束工作后在某镇某饭店就餐,期间与同行同事均饮用了啤酒。在离开饭店返回原告足浴店途中,王A不慎从水泥台阶上跌落,经榆林市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2021年8月,王A申请工伤认定,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足浴店不服该工伤认定,向神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神木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前述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遂将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神木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使用假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因其以假名入职而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但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也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只要劳动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求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不随意更改、捏造应聘信息。另外,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也应认真审查身份材料,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郭岐川 折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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