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公司使用,索要使用费却遭到拒绝,员工应该如何维权?近日,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杨明军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借用车辆而产生的纠纷案件,通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兑现案款。
原告张某于2021年10月受聘于被告陕西某公司担任售后经理一职,因被告公司售后车辆短缺,原告张某便将自己的车辆“借”于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按车辆公里数进行计费。原告车辆在被告处使用一个月时间共行驶7098公里,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使用费,被告均拒绝给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在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双方理性平和沟通。被告称在诉讼前曾主动联系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但是原告还要求支付修车费、保养费以及违章费用等,双方无法协商成功。杨法官看到双方有缓和的迹象,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告知原告其将车辆借给公司包含个人使用的损耗,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公司张某将车辆借给公司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双方在杨法官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下渐渐解开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张某8000元车辆使用费,至此,因借车而产生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借车怕出事,不借伤感情”,当借车给公司或亲友时,出借车辆的人需注意以下事项:车辆存在隐患、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借用人可能涉嫌酒驾或毒驾等;借用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事故,车主如有过错也需承担责任。同时尽量与借用人形成书面协议,明确责任。总之,借车需谨慎,情谊可永存。(郭岐川 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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