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高效调解,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3年被告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地向西 100 米处时,与行人原告白某相撞,造成原告白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驾驶车辆逃逸。此次事故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多次与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进行电话沟通,二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于是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原告坚决不接受被告杨某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坚持要求被告按照诉状中的数额作出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答辩称,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本案事故肇事司机杨某事故后逃逸,根据商业险合同免赔条款约定,其保险公司合法拒赔。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更加耐心地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她针对被告对赔偿金额提出的异议,详细向被告杨某释明诉状中列举的各项赔偿金额,在明确计算方式后,被告杨某表示认可。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合法拒赔的辩称,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具有赔偿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白某赔偿各项损失4.3万元,被告杨某向原告白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郭岐川 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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