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泽、张某则、刘某锋三人原籍在神木市甲镇某村小组(被告),户主为刘某泽。1988年,经神木市甲镇人民政府审核,被告向原告刘某泽、张某则、刘某锋与案外人刘某霞、刘某芬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三原告与案外人共承包该村小组24亩土地(其中三原告承包土地为14.4亩),承包期限从1998年起至2028年止。2001年,因国家扶贫安置移民政策,原告一户将户籍迁移至神木市乙镇某村。2017年2月,被告以原告几人已迁出原户籍为由,将其承包的上述土地收回村集体。2018年8月26日,神木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意见,认为移民户应当依法享有原籍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经营流转等权利,原籍村组擅自收回移民承包土地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意见出具后,但被告并未及时纠正。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三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虽然其户籍已迁至其他村组,但现仍在承包期内,故应保留其家庭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刘某泽、张某则、刘某锋承包的14.4亩土地。本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户籍变更引发的村民与原籍村小组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出现争议,不仅会导致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内耗其生产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村小组成员家庭收入和国家粮食安全,最终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三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进而认定在承包期内,被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兼具提高村民维权意识和警示村小组侵权行为的双重作用,对预防和化解农村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郭岐川 艾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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