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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法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实证研究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房增慧  发布时间:2023-11-01
摘要:摘要: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以S省Y县人民法院审结的1657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统计,总结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深入剖析醉驾高发的原因,
  摘要:“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以S省Y县人民法院审结的1657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统计,总结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深入剖析醉驾高发的原因,进而提出“提高普法宣传成效、提升酒驾执法质效、积极倡导并鼓励代驾、有序推广酒精锁应用、探索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制度、完善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六方面的治理建议,以期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特点;治理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及驾驶人员数量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道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醉酒驾车犯罪多发。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仅2009年1月至8月,全国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更是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对醉驾行为进行严惩的呼声日益高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 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醉驾者将面临行政与刑事处罚。 如今,危险驾驶罪入刑已经十二年之久,自该罪名设立后,曾经凶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因醉驾引发的伤亡事故大幅减少,“醉驾”入刑效果显著。但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减反增,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更是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中国的“第一大犯罪”,《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则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在2021年度共计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而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类型是“醉驾”,每年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引发了诸多现实问题,如越来越多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因醉驾“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长此以往,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醉驾治理迫在眉睫。本文以S省Y县人民法院在2011年-2023年6月30日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受理案件的总体情况、醉驾者的基本状况、案发时的主要情况和案发后的刑罚措施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深入剖析目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多发原因,进而提出破解醉驾犯罪治理难题的合理建议。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
 
  Y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自2014年开始出现危险驾驶罪,自2016年起,该类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第一犯罪”。2014年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Y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90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1668件,由醉驾引起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57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3.89%,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高速增长,在2018年出现短期回落,在2019年开始回升,且自2019年至今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二)审理方式
 
  Y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周期较短。2014年至2023年6月30日审结的案件共有192起适用普通程序,约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总数的11.59%。
 
  (三)案发方式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案发有四种方式,一是设卡检查查获1097件,约占66.20%;二是通过交通事故酒精含量检测查获533件,约占32.17%;三是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调处中发现9件,约占0.54%;四是群众举报7件,约占0.42%。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案发地点、时间上看。案件多发生在城区及城郊,多发生在14时至24时之间及节假日前后。
 
  (二)从酒精含量上看。通过图2、图3可知,2014年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120-150之间,其次是150-180之间,每年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分布亦集中在120-180之间。2019年至2021年期间审结的案件,酒精含量在120以下的被告人人数占全年度“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总数的比重逐年大幅下降,但自2022年开始所占比重开始回升,这说明单纯提高醉驾案件不起诉酒精含量标准,并不能达到有效降低醉驾案件数量的预期目标。
 
  (三)从危害后果上看。通过图4可知,伴发事故较多,但事故发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23年6月期间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有553起案件发生事故,约占案件总数的33.31%,且赔付或取得谅解率较低,仅达到45.83%,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较大。其中,酒精含量在200-250之间的案件伴发事故最多为110起,其次是酒精含量在150-180之间的案件伴发事故为105起,具体情况见表2。
 
  (四)从对被告人的警示作用看。警示作用效果有待提高,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数量较多,约占15.64%,且自2021年开始前科人数迅速增加,二次酒驾或醉驾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酒精含量在150以上的累犯再犯率远高于酒精含量在80-150之间的被告人,酒精含量在200-250之间的累犯再犯率最高,约为9.5%。具体情况见表3、图5。
 
  (五)从被告人的年龄上看。通过表4可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年龄趋于年轻化,年龄主要集中在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90后”被告人人数所占比例约为13.67%,且总体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六)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如表5、图6所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79.98%,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约占13.68%,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约占6.34%,且每年的被告人文化水平分布情况大体相同,这说明社会公众的文化程度与其法律遵守意识成正比。
 
  (七)从机动车类型上看。涉案车型小型化、非营运化,小型汽车(包括轿车与客车)和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占绝大多数,值得注意的是,营运车辆、农用车、中重型客货车也占据一定的比例,危险系数极高。各类型机动车具体占比情况见图7。
 
  (八)从驾驶资格上看。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数量较多,共计394人,约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总人数的23.59%,且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无证人员中驾驶摩托车的较多,有219人,仅有的4名未成年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也均为二轮摩托车,约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案件数量的79.34%,无证驾驶总人数的55.58%。具体情况如图8所示。
 
  (九)从被告人的性别上看。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占99%以上,说明在社会交往中,女性饮酒相对较少,对酒后驾车违法认识更深刻,安全行车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更强。
 
  (十)从被告人的居住地看。居住在农村地区的被告人数量最多,占比约为58.27%,且每年所占比重未出现明显下降,这说明农村居民的酒驾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
 
  (十一)从量刑和服判息诉情况上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从重情节主要集中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刑罚缓刑适用率较高,约为86.75%。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悔罪,服判息诉率达99.51%以上。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醉驾”案件数量是评价“醉驾入刑”效果的重要指标,居高不下的案件数量是近年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讨论的主要原因,也是“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规制作用趋于无效论的有力佐证。 因此,科学、理性、客观的剖析醉驾高发的成因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上述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出,成因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效能不断提升
 
  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机制不断完善,查办案件效能持续提升,设点临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查处范围逐渐从城区向农村延伸,查办醉驾案件数量上升。这一原因是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应该予以肯定。 
 
  (二)机动车及驾驶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提高,轿车等逐渐成为常见的交通工具,Y县的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逐年攀升,以2018年为例,Y县登记机动车达20.2451万辆,注册驾驶人达18万人。逐年攀升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醉驾行为发生的概率和基数,导致醉驾整体犯罪黑数也在增加。
 
  (三)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不足
 
  社会公众的信息尤其是法律信息获取能力受其自身文化水平、职业以及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地调研中发现,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从事边缘职业、居住在偏远地区的被告人信息获取渠道匮乏或者怠于获取信息,更易产生违法性错误认识。

  部分被告人对“醉驾入刑”缺乏正确理解,对刑法所规定的醉驾缺少具体认识,如只知道醉驾违法,但不知何为违法成本、危害后果;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对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驾驶农用车和摩托车无需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上述类型车辆不是犯罪。

 
  (四)部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醉驾入刑已十二余年,相关部门也开展了大量的法治宣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广为流传,但绝大多数醉酒驾驶者的守法意识依然淡薄,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实地调研中,绝大多数醉驾者心存侥幸,在城区及城郊被查获的醉驾者认为公安机关设卡巡查检测具有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自己不会必然被查获;在乡镇被查获的醉驾者则认为远离城区,公安机关不会到乡镇设卡检查。加之醉驾者对自身驾驶能力过度自信,认为喝酒不会导致头晕、眼花、控制力下降,更不会造成醉驾事故的发生。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醉驾者抱有特权心理,认为即使被交警查到,找熟人托关系就能将此事“摆平”,正是这种种侥幸心理导致他们铤而走险,醉酒驾车。
 
  (五)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
 
  我国传统酒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历经数千年的发展,酒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已经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内心深处,酒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婚丧嫁娶、节假小聚、商务应酬等多以酒作为联络感情的纽带、活络气氛的工具。虽然经过多年来的酒驾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酒后驾车行为已经大量减少,但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在社会上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酒文化依然非常浓厚。
 
解决“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治理难题的路径探索
 
  任何犯罪的出现都有其复杂原因,事后的惩罚在有的时候无效,在有的时候因为代价过高而无益。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高发成因复杂,要想有效预防并减少此类犯罪,减少潜在的社会矛盾存量,就必须从源头出发找准“病灶”,多管齐下,精准施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提高普法宣传成效
 
  持续有效的普法宣传是提升公众自觉拒绝酒驾、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必不可少的措施。根治酒驾仍任重道远,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提升普法成效。要持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根据案件现状,采取重点人群与普通公众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升宣传教育成效,如以18-40岁为重点年龄段,以男性驾驶人员、务农务工人员为重点群体,以摩托车、农用车为重点车型,以远郊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设计制作符合其认知特点的酒驾宣传材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图文并茂的方式为群众讲解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严重后果,让更多人了解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社会危害、刑罚后果等内容。同时,人民法院要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过定期发布“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此外,要加强部门联动,构建交通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联合发力的全链条普法宣传模式,让防范醉驾普法宣传贯穿执法、审查起诉和审理全过程,打好普法宣传“组合拳”,从而不断提升预防酒驾醉驾的警示效果。
 
  提升酒驾执法质效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1年,在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数量年均增加1800万辆、2600万人的情况下,同期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即2001年-2010年),反而减少了两万余起,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在客观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感。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目前依然处于高发状态,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醉驾执法质效。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酒驾执法的“精准度”和“检出率”,以更高标准、更硬措施、更严要求提高酒驾执法的“靶向性”,针对易发生酒驾行为的时段、路段及车辆类型开展重点执法,努力压缩醉酒驾驶行为滋生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强化对醉驾执法的监督,通过进一步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等方式,彻底堵住人情执法后门,持续削弱行醉驾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的安全行车意识。
 
积极倡导并鼓励代驾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聚会饮酒的机会越来越多,饮酒难以禁止,但代驾服务可以有效减少酒后驾车危险行为的发生。有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达到2亿笔,无论是超一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代驾订单都处于迅猛提升的态势。而在今年9月9日,e代驾大数据中心发布的《2023年0909拒绝酒驾公益报告》更显示,2023年1月1日至9月8日期间,订单同比去年同期增长近30%。上述数据均能说明“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正逐渐深入人心。随着代驾行业的蓬勃发展,代驾服务渐趋成熟,“酒后叫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出行习惯,但在县城及乡镇偏远地区,受交通及成本等因素的制约,代驾服务仍存在“盲点”。以Y县为例,代驾服务主要集中于17时至24时,其他时段难以寻求到代驾服务,再如从Y县城到距离较远的乡镇,代驾费用在130元-200元之间,实地调查中,相当数量的饮酒者表示该费用较高,有自行酒后驾车的可能。为充分发挥代驾服务可以从根源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酒驾危险行为发生的积极作用,我们可以从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准入机制、规范收费和服务等行业标准、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推动其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以为饮酒者提供更加正规的代驾业务。
 
有序推广酒精锁应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2022年7月21日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通知中提到,研究在“两客一危”、货车等重点车型安装应用酒精锁。酒精锁作为从根源上减少醉驾的有效手段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比如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将安装酒精锁作为对酒驾者的“处罚”被使用;在欧盟,酒精锁则正在全社会普及,欧盟于2019年出台新法规,要求从2022年5月起,欧盟境内生产的所有汽车都必须配有安装酒精测试仪的连接口,2022年5月以前生产的汽车则必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升级改造,安装新型酒精测试仪或接口。考虑到当前我国现有车辆并无酒精锁安装孔以及酒精锁的价格,我们可出台逐步有序的安装计划,先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探索,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例如,可优先选择在经济富裕的地区开展探索试验,对营运车辆、公务用车和有酒驾违法记录者,强制安装;对私家车,则推荐安装。同时,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科研人员加大酒精锁技术研发力度,不断优化酒精锁性能并降低成本,进而逐步提高设备安装率。
 
探索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制度
 
  危险驾驶犯罪自2019年开始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随之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每年产生数量庞大的青壮年犯罪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所以因醉驾获刑留下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醉驾犯罪行为人的一生,并实质性地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及子女的求学、就业、任职、参军等日常生活。为数量如此庞大的醉驾者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既会扩大社会的对立面,又可能因受“标签”效应的影响而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其他犯罪。 建立醉驾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激励醉驾犯罪人更好地改过自新,帮助其更快地复归社会与再社会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也陆续提出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优秀经验,探索建立附条件的醉驾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限制记录查询和解封, 以减少不必要的犯罪标签效应以及由此导致的高昂社会成本, 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完善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道路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后,“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几乎成为一种司法常态, 醉驾案件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为醉驾案件的宽缓处理提供了依据,此后,浙江、广东、福建、山东等地在对醉驾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方面纷纷进行了积极探索。以S省Y县为例,Y县政法机关在2018年经过会商沟通决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120且无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自此,Y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酒精含量在120以下的被告人人数所占比重同比明显下降。各地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入罪案件的数量和潜在的社会矛盾,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由于当前的行刑衔接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未提出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或者即使提出了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也未对该部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这就导致相当数量的醉驾行为人受到的处罚明显轻于普通酒驾,出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倒挂的“免刑逃罚”问题, 加之,部分检察机关只对相对不起诉的行为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未对其设置参加社区劳动、接受各类课程教育等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导致醉驾行为人难以从此类处理中吸取教育,极易再次酒后驾车。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可以帮助醉驾行为人树牢依法安全驾驶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酒后驾车,是当前有效治理醉驾犯罪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从明确适用对象、考察内容和考察验收几方面完善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可以采用“酒精含量+特定情节”模式,即仅适用于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不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行为人,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满足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申请并接受矫治措施的条件;在考察内容上,可以醉驾行为人参加交通疏导活动、社区服务、交通法规培训学习和考试为主要项目,且参与时间在60个小时以上、考察期限在3-6个月之间为宜;在考察验收上,设置科学的评估验收标准和听证程序,同时依托已搭建起的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平台,再吸收交通部门、驾校等针对醉驾矫正方面的主体,形成合力,共同对醉驾行为人进行帮教、监督和考核验收。
 
  结语
 
  “醉驾入刑”是刑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的调整,现阶段,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用好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之前,综合运用行政、民事、教育等多种方式从源头开展治理。相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酒驾难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Empirical Research on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of "Drunk Driving Type"
              --Sample of Cases Concluded by Y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S Province
Fang Zenghui, Yinan Primary People's Court, Shandong Province
    Abstract: Since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runk driving", the governance of drunk driving behavior has achieved obvious results,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ases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oncluded by the People's Court is still numerous. This paper takes 1657 dangerous driving of "drunk driving" cases concluded by Y County People's Court of S Province as research samples, analyses and summarizes the basic situation, main features, deep causes for the high incidence of drunk driving, and then put forward six proposals: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legal publicity, 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drunk driving law enforcement,encouraging chauffeur-driven driving, promoting the application of alcohol lock in an orderly manner, explo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 for sealing the criminal record of drunk driving , and improving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in drunk driving cases.
Keywords:Drunk Driving; Dangerous Driving; Characteristics; Path of Governance
 
 
  作者简介:房增慧(1993-),女(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沂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学士,现从事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研究。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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