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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一男子拖欠暖气费,被起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七)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党堾澜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要:基本案情 被告任某属于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注册核准的热力采暖用户,被告采暖面积为134平米,每年采暖费应为2580元(134平米*3.5元/月*5.5月)。被告任某拖欠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2018年采暖费2580元,经原告催费人员多次催要,一直未果,原告神
  基本案情
 
  被告任某属于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注册核准的热力采暖用户,被告采暖面积为134平米,每年采暖费应为2580元(134平米*3.5元/月*5.5月)。被告任某拖欠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2018年采暖费2580元,经原告催费人员多次催要,一直未果,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任某与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任某欠付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采暖费2064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一次性转入强制执行程序。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市某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境资源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虽然标的小,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是关乎千家万户“温暖”的民生问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随着采暖主体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供暖行为的日益市场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成为困扰合同双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一年一度的严寒季如约而至,人们都希望温暖也能如约而至,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供需合同双方的共同努力。百姓作为接受供热服务的合同一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供暖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忠实履行服务职责和合同义务,满足广大用户的供暖需求。本案经神木市人民法院调解圆满解决,既保护了热力用户和供暖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引导构建和谐的供热服务供需关系,让法治护航温暖,让供热更暖民心。 (郭岐川 党堾澜 )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