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神木市某镇某村白某明等五户村民成立了神木某合作社,该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因陕西省某煤矿的采矿行为,合作社养殖场所在地成为采空塌陷区,导致该合作社种养殖场地面建筑塌陷,无法继续经营。为化解因采煤塌陷造成损害补偿纠纷,2021年,该镇政府组织合作社方农户代表和煤矿就合作社成员的损害补偿进行协商,确立了征收补偿方案。2021年7月,该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对合作社所属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及机器设备进行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评估结论形成后煤矿并未对该合作社农户进行赔付。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陕西省某煤矿开采行为导致合作社的农户的养殖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苗木、机器设备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煤矿赔偿合作社的农户各项损失计26499159.08元。该案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煤矿开采行为引发其周边村落土地塌陷,从而给村民造成财产损失的矿农纠纷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神木作为产煤大县,其境内煤炭企业丛生。煤炭企业在为地方经济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给地方的生态环境、公私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故辖区矿农矛盾日渐激化,矿农纠纷也日益凸显。本案中,煤矿因其开采资源行为导致合作社所在地面塌陷、地上相关附着物受损,无法正常经营,煤矿行为无疑侵害了合作社的权益。上述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双方之间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成立。通过政府介入的非诉解决机制,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矿方违约致使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查明基础法律关系,严格尊重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并在确认无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判令矿方按照协议约定赔付义务,依法保护了合作社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督促煤矿科学开采与有效治理并举。本案充分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判决,为这一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机制提供了借鉴,同时对处理好煤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解决资源型城市的社会及生态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