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系原告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因原告未给予被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该案经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十二万余元。原告物业公司认为上述裁决中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的标准适用错误,被告认为上述裁决中的赔偿费用计算过低,均不服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 曹葆法官了解案情后,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庭前就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被告王某对抗情绪激烈,初次协商未果。庭审中曹葆法官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庭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曹葆法官仍积极寻找办法进行调解,主动联系双方代理人,分别向原、被告释明法理,耐心劝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向被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85000元,案件圆满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未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或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未给予工伤待遇、解除合同后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普遍存在。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提高责任意识,规范用工,以此构建和发展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