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致残、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的养猪场经营也陷入困境、暂时停办。9月27日,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积极协调、耐心沟通、刚柔并济,妥善执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该案也是米脂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又一缩影,在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2月份,被执行人党某因经营养猪场购买玉米,通过介绍由李某进行搬卸。李某在搬卸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治疗后经鉴定为“外伤受伤致胸9、10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治疗和颅脑损伤遗留左侧颞部脑软化灶形成伴有脑神经功能症状,分别属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党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党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0272.06元。判决生效后,党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了党某,要求其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但党某表示其现生活贫困,经营的猪场因疫情等原因现处停办状态,无偿还能力。但申请人李某表示党某之前经营的猪场规模大,收入情况较好,应该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鉴于双方争执不下,执行法官到党某经营的猪场实地调查,发现猪场厂房设备齐全,目前确实属停办状态。 一方是胜诉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另一方是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办。为化解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积极协调,详细告知了被执行人党某履行赔偿义务对其今后经营猪场的好处,对申请执行人李某解释了党某受疫情导致现有的困境。从法理到情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党某通过向亲朋好友周转一次性赔付李某175000元,剩余赔偿款85272.06元李某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履行完毕,该起侵权纠纷案顺利执结。
该案执结仅是米脂法院响应榆林中院开展“塞上雷霆”百日执行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善意的执行让困难群众感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温暖,进一步构建了和谐警民关系。今后,米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推进“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确保司法过程兼具理性与温度,能够温暖人心,润泽世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