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郄小平法官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承办人调解,原告当场决定撤诉。
据悉,原、被告是多年好友,原告在2009年将位于神木市某小区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合同成立后被告向原告打款20万元,约定剩余价款一年后付清,被告出具借条一支。后被告一直在该房居住,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立案后原告向郄小平法官申请保全被告财产并用车作为担保,郄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作出裁定,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后不久,被告主动联系原告与法官称因房屋产权手续存在瑕疵,才不愿支付剩余款项,但就此事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郄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好友,又都有调解的意愿,因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被告同意支付所欠房款,原告也放弃多年的利息并当场撤诉。十年纠纷一朝化解,昔日旧友再次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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