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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析法理、讲利弊,案款当庭兑现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高瑞廷  发布时间:2021-04-02
摘要:近日,神木法院店塔法庭庭长白光军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万元
  近日,神木法院店塔法庭庭长白光军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万元,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陕西某爆破公司诉称,2018年5月3日,原告陕西某爆破公司和被告榆林某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神木某互通立交匝道等路基工程的专业爆破工程承包给原告,每吨的爆破服务费为440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预付10万元,月底结算后,于次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6958.4元,但被告支付了5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6958.4元及利息。
 
  接到案件后,白光军法官及时和被告沟通,被告称,结算单中20万元的服务费系当时在最后一次爆破时,原告胁迫下出具的,若被告不出具20万元的服务费,则原告不履行爆破义务,原告的行为会直接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施工,且基于爆破行业的特殊性,另行寻求其他爆破公司会导致爆破成本远超出现有成本;被告还称,原告在爆破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爆破产生的落石损坏了施工现场第三方的厂房,给第三方造成7万元的损失,且因原告的行为,致使被告被发包方罚款2万元,被告提供了损坏厂房照片和发包方的罚款决定书等,并欲对上述损失提起反诉,对损坏的第三方厂房的损失进行鉴定。白光军法官考虑到案件若提起反诉,并对损失鉴定,启动鉴定程序不仅会拖延办案时间,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他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分析利弊后,原、被告均体谅对方的困难,并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万元,也不再追究原告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神木法院始终注重强化矛盾纠纷溯源治理,寻求多元化解方式,突出案件调解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最大程度的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促进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