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宏旺公司(化名)与被告能源公司(化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为被告修建办公楼但被告未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因案件标的额较大,达千万之巨,但被告却主张工程价款均已向原告支付,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前往双方争议建筑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争议标的所在地位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上湾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交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后,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官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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