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患抑郁症,没办法出去挣钱,确实养活不了这两个娃娃!”原告曹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无助的眼泪。
据悉,原告常某与被告曹某于2006年生育一子,2009年生育一女。2015年在神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均随原告生活。现原告称其患有疾病,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故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曹某辩称,原、被告当时仓促离婚,协议中的很多内容没有仔细考虑,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有稳定收入和居所,有能力且愿意抚养子女;而原告声称患有抑郁症,但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同时,两个子女均年满八周岁应听取他们的意见。承办法官通过与子女耐心谈话,征求两个子女关于随父或者随母共同生活意见,并向他们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婚生子女均随被告曹某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6万元,并享有探视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承办法官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了此案纠纷,做到了在案件办理中切实解决群众难题,回应群众呼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本案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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