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0月,高某与冯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高某从冯某处租赁3间门面房用于开设服装店,双方于2018年续签了合同,租赁期至2020年10月10日,房租每月16250元。2020年4月,冯某让母亲告知高某租赁到期后不再继续出租,被高某拒绝。9月,冯某再次告知高某,直至租赁期满,高某仍拒绝腾退并将房屋锁住占用至今。故冯某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杨惠萍在开庭时了解到被告不予腾房是因为装修时投入资金较多,且生意较好,租赁期满后,原告强行将房屋上锁。而被告想哪怕再多出点租金,也想继续租赁经营。但是原告因其自己媳妇也是做服装生意,就等该房屋租赁期满后自己经营使用,继续租赁已不可能。经法官释法说理后,原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继续纠缠下去,只会让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3日内腾空房屋,并于一个月后支付原告占用费500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该起租赁纠纷也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恶治恶,进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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