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法院锦界法庭韩彦军法官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兑现23439.12元。
2018年11月,被告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将被告购买的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彦军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均愿意给付,而对原告主张8000元的违约金,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后韩彦军法官提出由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除违约金以外所主张的其他费用并提前解除合同,原告公司也不会因此受损。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由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23439.12元。
该案的当庭给付避免了日后原、被告又因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纠纷,也减轻了双方的诉讼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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