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我的判决生效了没有?我要履行案款。”4月15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一个要履行案款的电话。
原来,敖漫法官于2020年9月2日办理了原告起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起因是原告租赁的地下室与被告相邻,2019年8月30日被告地下室所放置的循环水泵破裂,溢入原告地下室,致原告地下室所存放的衣物等浸泡致损。2019年10月8日原告起诉至该院,原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中为确定原告损失数额,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原告损失高达75673元。
敖漫法官没有简单依据鉴定结论下判,而是结合法官助理、书记员现场查看情况,在对比原告原始损失清单与鉴定损失清单基础上,确定原告损失,同时考虑被告地下室循环水泵破裂非被告所愿,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及时止损、和睦相处、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原告在发现浸水后未采取紧急措施抢救被水浸泡的物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减轻被告的责任,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4416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也积极主动履行案款。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结事了是目标。大水淹了两家情,但是淹不了公正司法为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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