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神木法院民三庭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经多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由此,僵局得以打破,原、被告调解离婚。
原告折某于2013年与被告邓某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2020年6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口角,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长达半年。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均要求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面对争议,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真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例如对当事人双方的职业、收入、文化水平、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及核实,同时对双方父母是否愿意协助照顾孩子征求了意见。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当,也不存在法定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且孩子年龄尚不满八周岁,孩子对随父或者随母生活意见亦不能作为参考。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思路,寻找法律依据,查找类似案例,最终提出由双方当事人以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内互不承担抚养费,互相享有探视权的调解意见。该调解意见被双方当事人采纳,双方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这是神木法院首例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的案例。采用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不仅使“死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要求离婚时,不被子女抚养问题所捆绑,还可以避免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使子女相对地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孩子生理、心理、智力、情感等方面的健康发展,为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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