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榆阳法院执行局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罗某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榆阳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涉及劳务费共计15.8万元。 办案人员尤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合作社财产状况,发现该合作社仅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鱼河支行有192元存款,除此之外,查控系统未反馈有其他财产线索。之后,办案人员多次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弓某沟通,弓某均以其现在已不负责合作社工作为由,拒绝配合执行工作。然而,办案人员从“天眼查”系统调取该合作社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弓某仍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出资比例占26.67%,为32名股东中占比最高的股东。 就在案件执行停滞不前时,申请人罗某等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称,合作社有若干农用机械设备停放在库房内。执行干警到现场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发现该合作社的库房内确实停放有农用机械设备。 办案人员将相关财产情况逐级向执行局副局长马春生、局长李文庆汇报后,执行局领导班子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出发,分析认为该合作社今年未从事生产工作,扣押农用机械设备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且该案是九名农民工索要工资的涉民生案件,因此对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高度重视,迅速责成执行局实施一团队组织扣押工作。 10月16日,在实施扣押前,执行干警到榆阳区鱼河镇人民政府请求派员到场见证,鱼河镇司法所了解案情后,指派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茂峰到场见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当日11时30分,申请人进入合作社库房后,根据执行标的数额,申请扣押轮式装载机一台、履带式挖掘机一台,由申请执行人事先联系好的拖车运送至榆阳法院指定停车场内。下一步,榆阳法院将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