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结婚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彩礼还未进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立法视野。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农村, “婚不起”, “妻荒”等奇怪词语也相继出现。彩礼返还规则不健全,就会产生诸多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返还问题存在的不足,提出彩礼返还规则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完善构想。
关键词: 彩礼; 彩礼返还; 返还规则; 完善建议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十分有独创性的一种保证婚约的形式,依然作为一种民间风俗活跃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婚姻中。而彩礼受到当代思想、经济以及法律影响,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彩礼。彩礼在当今社会中已经存在了许多财产纠纷、法律冲突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彩礼的规范还比较简略,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返还的情形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无法良好解决彩礼在婚约以及婚姻中的纠纷问题。我国学者对于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观点不一,难以对彩礼的给付进行合理地定义。并且我国彩礼返还的纠纷持续存在,彩礼返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裁判的困难,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导致一定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出现因彩礼纠纷而导致的恶性犯罪。所以完善彩礼返还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彩礼的定义
根据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 ,现在彩礼一般认为是按照习俗规定,在双方希望订立婚约之后,在办理婚姻登记或共同生活之前,一方需要给付的一定的财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解答司法解释时对彩礼的概括较为有参考价值。根据这几种对彩礼的解释大致可以概括出彩礼有几个基本要件,第一,是需要当事人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第二,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第三,给付彩礼是因习俗不得已而给付的。
二、我国现行彩礼返还规则的不足
( 一) 彩礼的范围不明确
对于彩礼返还纠纷我国仅有一条简略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但是这里并没有对彩礼的范围和性质加以界定。法律规范的彩礼范围、性质的模糊,彩礼返还的标准模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纠纷案件往往难以进行判决,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差距较大的情况。
( 二) 诉讼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 》第十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的表述比较模糊,导致在这类诉讼纠纷中,难以确定诉讼主体。
( 三) 共同生活难以界定
我国现在的彩礼返还条件主要以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为分界点,但是又同时关注了共同生活的事实要件 ,并且我国在彩礼给付性质上又没有法律的认定,这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的混乱。《解释( 二) 》规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对“共同生活”难以界定。如果仅仅以结婚后居住在一起就认定为共同居住,是不符合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对于婚姻的解读的。同时,此类案件的举证也是很困难的。
( 四) 缺乏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大多数人缔结婚姻关系都是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而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婚后她们同进行婚姻登记的的女方一样,履行着同样的家庭义务。如果仅仅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婚姻中规定的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三、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彩礼的范围
彩礼作为为了婚姻关系的顺利缔结,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而在所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中,诉讼的标的物都是彩礼,因此,必须明确彩礼的概念。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应对彩礼的概念作比较宽泛的界定。“凡以金钱形式或实物形式所为给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均属彩礼的范围”。这样做,有利于保护给付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二) 明确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在我们对诉讼主体的范围作出认定前,首先应对彩礼的给予方和受予方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不能仅限于男女双方。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由于刚刚要步入婚姻家庭的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一般较差,不能给付高额的彩礼。所以,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人一般是男方的父母。因此,在彩礼返还纠纷发生的时候,只把男女双方认定为当事人是有局限性的,诉讼主体也应该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
( 三) 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男女平等原则是最为基本,但又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所以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在彩礼返还纠纷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在我国的传统中,因为封建迷信的根源较深,我国妇女的地位始终较低,处于劣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总是得不到保护。因此,在我国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 四) 引入习惯制定彩礼返还的规范意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冲突就没有消除过,二者的关系一直较为紧张。法律对某一规则制定比较笼统,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对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习惯法。就彩礼返还纠纷而言,不同的地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是不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对彩礼返还的规则作出清晰的界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地方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制定指导意见。从而弥补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一缺陷,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减少相同的案子,迥异的判决这一现象。
四、结语
彩礼作为传统婚姻制度的重要因素一直沿袭至今,现作为风俗存在,有一定的生命力。近年来,彩礼返还纠纷层出不穷,现有的对彩礼法律规定已经难以良好地解决纠纷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彩礼规则的不足,得出结论:我国彩礼返还制度亟须完善,应明确返还条件、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诉讼主体,使彩礼返还制度更为公平合理,增强法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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