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榆林市米脂法院银州法庭柴鑫庭长成功调解了两起民事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被告高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原告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和家属借款共计3万元,索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在调解工作中,原告将其垫付的医药费票据原件和借款条据出示给被告高某,高某和家属一番核对后承认确有此事,但认为自己在肇事中是受害者,认为原告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加之两年的官司让高某疲惫不堪,所以对调解内心十分抵触。柴庭长告诉高某,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原告不承担责任,顾其为高某垫付的3万元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现原告证据确凿,判决结果已经很明确,调解既简单快捷又避免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基于对高某在肇事中受伤表示深感同情,经过对原、被告一番劝解后,高某最终答应了3天内将垫付的医药费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至此本案达成调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
被告白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冯某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为1.5分,赵某作为该款的担保人。后冯某急需要钱向白某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案借贷事实明确毫无争议,但因被告白某下落不明,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了解情况后得知原告冯某和被告赵某是亲戚关系,且二被告也是要好的朋友,基于情感上的信任,调解工作便有了突破口。柴庭长告诉赵某借款事实无异议,白某下落不明,利息一直在增长,赵某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会在执行期间分毫不差的被执行,如果选择调解,原告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经过一番分析利弊、释明后,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某同意将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共计9万元分期偿还给原告冯某。
米脂法院坚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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