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本市首起工伤认定案件。 案情:某矿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其担任支护工作,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日,王某打锚杆时,钉子弹出扎入左眼受伤,之后王某向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神木市人社局受理王某认定申请后,审查了其提交的材料并与案外人进行了调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该矿业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查发现,神木市人社局作为该矿业公司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的职责。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处载明“同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工伤认定”,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办人处签名并盖有公司印章,王某向神木市人社局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及事故情况说明亦由矿业公司出具,神木市人社局依职权所作的调查中案外人陈述与以上内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相吻合。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神木市人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驳回该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当庭予以宣判。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否定工伤认定并企图通过诉讼拖延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导致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快速审理有利于尽快确定工伤法律关系,使工伤职工能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个体生存的社会问题,事故发生后如何加强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今后,神木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快速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