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神木市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要素式审查”模式审查了两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出现特定情况下所采用的执行方式,其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行为的实施满足维护公共管理秩序的需要。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就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
神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大多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违法事实较为清楚、处罚程序较为清晰、需要审查的要件事实相对固定,具有适用“要素式审查”的基础条件。同时,此类案件的快速审查有利于处于尚未确定状态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因此,该院决定在此类案件中试行“要素式审查”模式。
审查时,审判人员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事项及执行依据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即1.是否缺乏职权依据;2.是否明显滥用职权;3.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4.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5.处罚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6.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7.被执行人有无复议、诉讼或履行;8.是否已催告;9.是否超过申请期限。在制作文书时,法官对以上要素事实以是或否、有或无概括,得出是否准予执行的结论,从而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得当。
神木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素式审查”模式的试行,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质效,今后该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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