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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神木法院十大家事案例助你维权——抚养纠纷篇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刘涛  发布时间:2020-03-07
摘要: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专业化,神木市人民法院从2019年开始由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

 

     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专业化,神木市人民法院从2019年开始由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该院精选出2019年所审结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同时由于近年来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案件在逐年增加,故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一并列入专题,通过五个方面、十个案例分五期推出,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本期将推出第三篇抚养纠纷。

    第  养纠纷

    导语:人生是一场漫漫旅程,有相聚亦有别离,如果结婚是因爱相聚,离婚则是为爱转身。莫纠缠于过往的爱恨情仇,相爱过,心存感念,再见时,笑对彼此,心向朝阳勇敢面对新起点。希望双方今后用心经营父母子女的关系,用爱的温暖驱散孩子心中的阴霾,让他们感知自己不是雨中的浮萍,依然是父母掌心最珍贵的宝贝……

    案例一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夫妻离婚,患病幼儿权益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比被告王某(女)小五岁,双方于2011年相识,于2015年年底相恋,被告怀孕后二人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生子两周岁时经诊断患有双耳极重度感音性神经性耳聋,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原告认为双方年龄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双方自由恋爱共同孕育小生命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虽建立起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年龄差异矛盾逐渐显现,在语言和观念上差距较大,两人沟通不畅、互不包容。孩子两周岁时经诊断患有双耳极重度感音性神经性耳聋,因孩子患病后原告未积极给予治疗,且与其他女性交往过密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曾起诉离婚,现第二次起诉,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次庭审原告均明确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遂判决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抚养。被告在双方分居后独自带孩子治疗耳聋疾病,所花费用原告应当负担其中一半即260200元。婚生子需要长期康复、语音训练,花费较大,且原告有固定收入,稳定的居所,判决适当提高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负担比例(按月总收入的35%计)。鉴于被告王某因治疗婚生子长期往返于神木、北京,离婚后无住房且因带小孩治疗必然影响工资收入,属于生活相对困难。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在西安房产一套、奔驰牌轿车一辆,且有稳定收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王某经济帮助15万元。原告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在双方分居后独自带婚生子治疗耳聋疾病,原告拒绝支付医疗费,故判决医疗费用原告负担其中一半。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因患有耳聋疾病需要长期康复、语音训练,花费较大,且原告有固定收入和稳定的居所,所以适当提高给付比例,因此判决原告按月总收入的35%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

    邱甲诉康某抚养费纠纷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益

   【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邱甲母亲邱某与被告康某相识,后邱某与丈夫离婚,与被告同居。2010年3月二人女儿即原告出生,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抚养费,2015年10月2日原告母亲邱某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出具愿承担抚养费证明一支,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本案是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首先应考虑原被告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诉讼初期,被告曾经承认过原告是自己亲生的,原告母亲也提供了被告出具愿承担抚养费的证明,但是开庭时,被告却改口说“不清楚孩子的身份”,认为原告与其无亲子关系,并申请进行医学鉴定。于是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康某是原告邱甲的生物学父亲。在鉴定意见面前,被告语塞,表示希望调解解决。法官考虑到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多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康某认为,之前约定支付抚养费2000元属实,被告也曾一直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在被告已婚,与妻子有一子一女需要抚养,加之被告所在的煤矿今年经营不善,至今未发工资,确无能力支付原告抚养费。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以及考虑被告需抚养三个子女而收入下降,建议原告适当降低抚养标准,由被告按年度给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邱甲由其母亲邱某抚养,由被告康某按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前提是确认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婚生子女单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特别是男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合法地位时,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更难以得到保障。女方在案件中需提供初步证明男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证据,比如《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等证据。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有两大利器:一是亲子鉴定,二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推定原则(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男方曾经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女方也提供了男方出具愿承担抚养费的证明,但诉讼中因被告对身份关系仍有异议,为审慎处理纠纷, 法院准予被告鉴定申请,并依据鉴定意见确认了原被告间的亲子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邱某与被告康某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案被告需负担三个子女抚育费,依据法律规定抚育费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故适当降低原告抚育费标准,既能促使被告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又能使原告生活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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