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原被告为亲兄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庭承办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从亲属关系为出发点准备对本案进行庭前调解时,接到该案被告的电话提出其与原告系亲兄弟,其二人并非神木市居民,且一直居住在户籍地黄陵县,借款发生在黄陵,神木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神木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该案经该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后经与原被告核实,借款的给付确发生在黄陵县且被告住所地也在黄陵。原告托人向神木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仅仅是为了脱离熟悉的环境,在异地起诉避免丢脸。经审查,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应当移送至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体现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该原则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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