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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神木法院十大家事案例助你维权——赡养纠纷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刘涛  发布时间:2020-03-07
摘要: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神木法院精选出2019年所审结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专业化,神木市人民法院从2019年开始由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该院精选出2019年所审结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同时由于近年来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案件在逐年增加,故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一并列入专题,通过五个方面、十个案例分五期推出,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本期将推出第二篇赡养纠纷。
 

    第二篇  赡养纠纷

    导语: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 定。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人总归会老,趁我们年轻,趁父母尚在,好好尽孝心吧!
 
    案例一

    刘某诉张某等五女儿赡养纠纷案——上门女婿入赘,其他女儿赡养义务是否免除?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今年八十二岁,与丈夫共生育五个女儿,含辛茹苦将五个女儿抚养长大,并各自成家。原告夫妇考虑到膝下无子,将来养老成问题,于是按照乡俗给二女儿招了上门女婿李某。1987年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便与二女儿一家共同生活。近年来原告因白内障眼睛几近失明,又年老体弱难以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二女儿家中出现变故,需要外出打工贴补家用,2019年初其擅自将母亲送至养老院生活,其他女儿不愿分担养老院费用。于是原告将大女儿、三女儿和五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通知二女儿、四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遗漏了当事人,故法院通知其他两个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联系为原告指派了援助律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原告所在乡镇包村干部组成走访团,并特邀神木市电视台全程跟踪,首先到养老院看望原告,再到五个女儿家入户走访,了解到原来是姊妹之间产生了矛盾,无法心平气和协商老人赡养问题。通过走访了解了女儿们对母亲赡养义务的承担以及愿意承担的赡养方式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应注重调解,不能让老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于是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和乡镇包村干部分头给各方作思想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老大、老三、老四、老五一致认为,既然给二女儿招了上门女婿李某,按照当地风俗,办了酒席也举行了仪式,李某已算是原告的儿子,她们的父母亦将其当儿子对待,且其他女儿不能继承遗产,二女儿及女婿应承担赡养老人的全部义务。老二则认为,赡养母亲是大家共同的义务。

    最终,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后,五个女儿达成了轮流赡养母亲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女婿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人的范围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本案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后,五个女儿认识到赡养母亲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给自己儿女树立榜样,最终达成了轮流赡养母亲的调解协议,这起赡养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现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之义务。 此外,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起到宣传教育作用,神木市电视台就此案制作了专题片《妈妈的“谎言”》在神木电视台“新视野”栏目连续播放,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本案更难得的是以法院为主导,联合多部门各层面共同发力,最终促成调解,为家事审判多元化解决纠纷做出了有效尝试。
 
    案例二

    王某诉刘某等六人赡养纠纷案——赡养起纠纷 调解唤真情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今年八十有余,老伴早已过世,人到老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收入来源,共有六个婚生子女,其中两个婚生子、四个婚生女,这些年老人一直随二儿子生活,但二儿子已五十多岁一直没有成家,且身体患有疾病,生活困难,照顾老人又无法脱身,不能出去打工挣钱,娘俩的生活日渐捉襟见肘。无奈之下,王某将几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担赡养义务,尤其是希望大儿子尽尽孝心。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法官安排了一次家访,面对面倾听老人的心声,促膝长谈最近的身体及子女的状况,以及老人对子女该如何赡养的意见,从而确定调解的方向。
调解当天,大儿子及其大儿媳态度激动,他们表示老人做事不公,父亲去世时留下的粮食、牛、羊都被老二变卖了,且家里的财产都被老二挥霍殆尽,他们没有沾老人的一点福利,现在老人瘫痪了让他们承担赡养义务,他们口口声声说不管,先后四次在家事调解员及家事法官的法律讲解和情理劝解下,大儿子语气逐渐缓和,终于认识到了自己以没有沾福利而推脱赡养责任的错误行为,最终大儿子表示愿意侍奉照顾老人。通过法庭调解,两兄弟“约法三条”:一、自2019年8月15日起原告王某随大儿子生活,今后的费用也由大儿子负担,其余子女有权探视原告;二、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原告王某的养老金、高龄补贴、土地补偿等款项及相关权益由大儿子领取并代为保管、使用;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王某负担。  

   【典型意义】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亦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原、被告兄弟多年因琐事积怨较深、难以化解,法院通过多次调解使俩兄弟矛盾搁置,最终共同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赡养老人方案,确属不易。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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