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专业化,神木市人民法院从2019年开始由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该院精选出2019年所审结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同时由于近年来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案件在逐年增加,故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一并列入专题,通过五个方面、十个案例分五期推出,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本期将推出第一篇婚姻纠纷。 第一篇 婚姻纠纷导语:家庭是人生的港湾,不仅为家庭成员提供物质的需求,还应提供精神的慰藉。我国婚姻法提倡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反对家庭暴力。家庭幸福、婚姻美满,是每个人的生活期盼和追求向往的美好目标。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案例一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对“家暴”说不,让家成为幸福安全的避风港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现已年近半百,从小由父母包办两家换亲(李某嫁给王某,王某妹妹嫁给李某的哥哥),二人于1997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于2006年收养李某哥哥的女儿(现年12周岁,为学生)。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王某因车祸致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受限。原告视力残疾,亦工作生活艰难。车祸后被告脾气暴躁、多疑,常因琐事与妻子及娘家人、儿子发生冲突,大打出手,原告及家人多次报警。原、被告于2018年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父母包办、以换亲的方式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育有一子并收养一女,但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并不牢固。被告车祸致残引起性情变化虽令人同情,但被告不能及时自我调整导致性格暴躁、多疑,与原告及原告娘家人、儿子屡屡发生激烈冲突,致使夫妻感情恶化、破裂。被告王某肢体残疾部分劳动能力受限,但其享受政府低保政策,且儿子已参加工作,有能力也愿意承担照料、赡养义务,故在妥善处理好被告今后生活后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系原、被告共同收养,考虑原、被告与孩子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和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并尊重孩子意愿,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肢体残疾收入有限,原告虽视力残疾,但仍可以外出工作,增加收入,且原告亦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故女儿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本院依原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李某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在当今法制社会中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问题是引发离婚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家暴问题,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及现行的《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刚好四周年。法律实施四年来,家事法官一直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本案审理中,被告虽然否认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多次报警记录、原告受伤照片及婚生子当庭证言,认定了被告有家暴行为,并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形式裁定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告骚扰、跟踪、接触原告及其相关近亲属,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 崔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男方多次起诉离婚,最终妥善处理弱势女方今后生活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男)与被告高某(女)经人介绍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多年以来原告在外地工作,被告在老家劳作操持家务、侍奉老人、哺育孩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0年7月双方发生严重争吵,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16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又于2017年1月提起诉讼,后撤诉。现原告认为两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初物质经济匮乏,条件艰苦,原被告尚能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共同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然而近年来随着家庭生活经济条件日益好转,孩子长大成家立业,原被告本应和睦相处、颐养天年,但两人缺乏沟通,心生间隙,使感情出现危机。之后二人又不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关系,有效化解纠葛,致使矛盾对抗升级,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九年之久。鉴于原告多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在本院第一次调解和好、第二次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未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也并未有任何弥合夫妻感情和挽救家庭的实际行动,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现被告高某已年逾半百,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又身体欠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原告崔某在一定年限内每年给付被告高某经济帮助两万元(财产分割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九年之久,在经历几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所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崔某与高某离婚,结束了这起“死亡婚姻”,为当事人“松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充分彰显公平原则和法律人性化。本案中,考虑到被告高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身体欠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因此判决崔某在一定年限内每年给付高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