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朱艳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内分居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杨某甲母亲李某某系神木市人,被告杨某某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李某某(女)与杨某某(男)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原告杨某甲。2013年被告杨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母亲李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年来原告父母李某某、杨某某两地工作、生活。原告随母亲李某某在神木市生活、学习,系神木某小学学生。期间,原告杨某甲通过外婆与被告杨某某见面,被告杨某某曾给原告杨某甲购买衣物、给付部分现金。现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考虑到原告母亲与被告杨某某已分居八年之久,原告作为一个母亲,独自带孩子长大不容易,且随着孩子的成长,孩子的生活费、课业费不断增加,原告杨某甲和母亲李某某的生活实属不易。更重要的是,虽然原告母亲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尚未离婚,处于分居状态,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均责无旁贷,被告杨某某同样也应尽到对婚生子杨某甲的抚养义务。基于此,朱艳芳法官耐心调解,做双方的工作,最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杨某甲2020年8月30日前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于2020年10月12日前给付6万元;于2021年1月12日前给付6万元;于2021年4月12日前给付剩余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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