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未按时补交诉讼费用,神木市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张某诉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7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交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按规定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按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或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