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这个曾经谈之色变,被老一代人忌讳的名词,如今却变成了九零后常常挂在嘴上的话语,没有孩子还能好一点,说离就离。
对于财产没有划分清楚,孩子归属以及房产,离婚后的赔偿,每月的赡养等等费用,但凡有争议的,离婚不成立。
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当事人确有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1、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严重过失的除外。
2、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妇女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4、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5、对于第一次诉讼婚姻过程中反悔申请撤诉,六个月内不允许申请离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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