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淡某某代表妻子彭某某来到兴平法院,向桑镇法庭庭长杨小刚、书记员张郭瑜送来“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感谢法官守护公正正义的为民情怀。 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驾车在兴平市马嵬镇行驶时,因判断失误,与站在路边的彭某某撞倒,造成其受伤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兴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淡某某、彭某某多次与王某某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赔偿,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淡某某、彭某某将王某某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杨小刚庭长审理查明,彭某某户籍虽在兴平市汤坊镇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咸阳市,在一家面馆上班,应当依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依法判决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之内支付彭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89445元;王某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23062元。 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