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经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6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月3日出入公司时,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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