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不分章节,共设11个条文,明确漓江干流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漓江支流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该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制度,强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洲岛、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洲岛、滩涂的利用原则,即应当严格保护洲岛、滩涂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这是本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条款。此外,还明确了洲岛、滩涂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不得开展有损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建设活动以及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对河道行洪、自然景观等产生不利影响。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漓江洲岛、滩涂禁止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禁止驾驶、停放机动车。 近年来,桂林市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两个保护”列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截至目前,桂林市已制定的17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的就有10部,初步构建起“两个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成为广西甚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生动法治实践的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