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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榆阳在行动】榆阳区严厉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刘洋  发布时间:2020-02-02
摘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紧急通知》(陕林护字〔2020〕22号),结合榆阳区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二、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迁徙通道、栖息地、繁殖地等重点区域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驯养、加工、利用、转让、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个人直播吃食野生动物。
  四、依法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榆阳区林业局  0912-8106612
  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  0912-3283790
  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 0912-8190110
  榆阳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912-3283405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
  2020年2月1日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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